王顿律师,湖南省长沙县人,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自从业以来承办了大量的诉讼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包括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债权债务,拆迁相关方面的纠纷等,同时可以为公司及企业提供法律顾... 详细>>
律师姓名:王顿律师
手机号码:18942535610
执业证号:14301201810069613
执业律所: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城社区华润置地广场一期
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怎样提出呢?
一、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怎样提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或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主体: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协议离婚后提出: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诉讼离婚中提出: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
(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一审中提出:
A、可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B、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在离婚诉讼中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2)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二审中提出:如果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二、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
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确定该赔偿金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据此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应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的程度、具体的侵权情节等因素。
第一,精神损害程度。
第二,加害人过错程度。
第三,具体的侵权情节。
第四,其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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